2.1 消防水源及消防设计流量
2.1.1 由室外加压泵供水的室外临时低压消火栓给水系统是否一定要与市政自来水供 水管网连接,通过市政供水管网补水的消防水池是否认为是自备水源而不应与市政供 水管网连接?
答:消防水池属于自备水源,由室外加压泵 (从消防水池吸水) 供水的室外临时 低压消火栓给水系统,不能与市政自来水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含两者之间设置倒流防 止器) 。为了加强室外消防供水,可在市政自来水供水管网上另外接出室外消火栓作 为备用消防水源。
2.1.2 一栋多层厂房内同时有丙类和甲类的生产车间,如何计算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 量?
答: 由于同等规模体积下丙类车间的室内外消防设计流量等于或大于甲类车间, 除了丙类车间的建筑面积比例小于 5%外,应按丙类厂房类别、厂房的总体积进行计 算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2.1.3 某工程项目如下图:地上左侧为酒店共 15 层 (无非酒店功能) ,每层建筑面积 1200m2 ;地上右侧为办公共 5 层 (与酒店距离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每层建筑面积 2200m2 ;地下 1 层为超市、商业 (建筑面积 1400m2 、4200m2 ) ;地下 2 层为Ⅰ类汽车 库。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及火灾延续时间如何确定?
答:当上述工程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的防火分隔符合《建规》相关要求时,不 同使用功能场所的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及火灾延续时间可分别进行计算,取最大
值:
1) 汽车库
按Ⅰ类汽车库,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20L/s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10L/s ,火灾延 续时间 2 小时;
2) 酒店
按建筑高度小于 50m 的二类高层建筑,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40L/s (V1体积> 50000m3 )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20L/s ,火灾延续时间 2 小时;
3) 办公
按多层办公,V2 体积 11000m3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25L/s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 量 15L/s ,火灾延续时间 2 小时;
4) 地下一层商业及超市
按地下建筑,体积 (V3+V4) 33600m3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25L/s ,室内消火 栓设计流量 40L/s ,火灾延续时间 2 小时。
2.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 3.5.3 条规定,多层建筑 如采用自动灭火系统全保护时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超过 20L/s ) ,室内消火栓设计 流量可以减半,此处多层建筑是否包括单层、多层工业建筑?
答:《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3.5.3 条的适用范围 包括工业建筑。
2.1.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 3.6.2 条,公共建筑 (高 级宾馆) 的火灾延续时间 3.0h ,是否仅针对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
答:仅针对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高级宾馆。
对于高级宾馆《建规》并未给出分类标准,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 (已作废) 将高级宾馆定义为:具备星级条件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 馆。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发布日期 2014.01.29 ,实施 日期 2014.10.0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发布日期 2014.08.27 ,实施日 期 2015.05.01 。由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实施时,《高 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尚未作废,故《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 规范》GB 50974-2014 表 3.6.2 中的高级宾馆可理解为具备星级条件且设有空气调节 系统的旅馆。
2.1.6 某住宅与商业合建建筑,建筑高度 99.5m ,底部设有三层商业 (层高 4.5m ,三 层商业建筑面积共计 4800m2 ,商业部分体积 21600m3 ) ,三层以上为住宅。问:该建 筑室内外火灾延续时间如何确定?消火栓设计流量如何确定?屋顶消防水箱容积如 何取值?是否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1) 该项目属于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室外按高层商业楼确定 消火栓火灾延续时间,为 3.0h;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需根据该建筑总体积进行计算。
2) 根据《建规》第 5.4.10 条第 3 款规定,该项目住宅和商业的室内消防设施可 按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分别计算设置。问题所述项目的室内消火栓火灾延续时间:高 层住宅 2.0h ,多层商业 2.0h ,因此该项目室内消火栓火灾延续时间 2.0h;室内消火栓 设计流量:高层住宅 20L/s ,多层商业 25L/s ,因此该项目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 25L/s;屋顶消防水箱有效容积:住宅 18m3,多层商业(建筑面积小于 10000m2 )18 m3, 因此该项目消防水箱有效容积 18m3。
3) 该项目商业的建筑面积大于 3000 m2,商业部分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层 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 100m ,住宅的公共部位及户内均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7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 5.2. 1 条第 5 款,工业建 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或等于 25L/s 时,不应小于 12m3 ,大于 25L/s 时,不 应小于 18m3。这里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是指单体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还是 要包含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幕、水炮等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
答:包含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幕、水炮等自动灭火系统 的设计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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